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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唐新与王颖、陈皓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王颖,陈皓,方偲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1055号原告:唐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颖,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住桂林市。被告:陈皓,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第三人:方偲宇,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唐新与被告王颖、陈皓、第三人方偲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王颖、陈皓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元,因原告唐新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新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