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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买买提江·艾买尔与张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江·艾买尔,张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319号原告:买买提江·艾买尔,男,1964年7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和田市。被告:张栋,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买买提江·艾买尔与被告张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买买提江·艾买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买买提江·艾买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