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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郝雪花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雪花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特4号申请人:郝雪花,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丽,庆阳市合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申请人郝雪花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要求将被监护人闫某的监护人王元军变更为郝雪花。事实和理由:申请人郝雪花系闫某之母。2011年3月31日,闫某与被申请人王元军登记结婚。2012年1月2日生育女孩王某甲、2013年12月9日生育男孩王某乙,现均随王元军及其父母共同生活。闫某系智力壹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在生育儿子后坐月子期间,王元军及其母亲对其照顾不周,申请人遂于2014年1月将闫某接回娘家并照顾至今。期间,王元军作为闫某丈夫,只给付了2000多元的药费及生活费。郝雪花身体健康,经济收入尚可,又是闫某的母亲,且与闫某已共同生活三年之久,其条件适宜作闫某的监护人。而王元军作为闫某的原监护人,却不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故请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闫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合水县。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郝雪花之女。自幼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自2014年1月至今一直在其娘家居住生活,同年9月1日被合水县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壹级残疾。原监护人王元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县。身份号码:×××。系闫某丈夫。身体健康,日常以务工为生,经济状况一般。申请人郝雪花,身体健康,家庭经济状况及居住条件相比王元军较好。本院认为,闫某属智力壹级残疾,自2014年1月至今一直在娘家由其母郝雪花照顾,王元军在此期间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郝雪花现要求变更监护人。经审查,郝雪花具备监护资格,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对申请人郝雪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闫某的监护人变更为郝雪花。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维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