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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侯振龙申请执行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总公司富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振龙,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总公司富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侯振龙,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总公司富锦分公司。负责人崔东旭,男,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侯振龙申请执行黑龙江富隆建筑装饰总公司富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黑龙��富隆建筑装饰总公司富锦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侯振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穆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