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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谭婉婧与黄浩原、王杏来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婉婧,黄浩原,王杏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婉婧,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永(特别授权),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浩原,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王杏来,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婉婧与被执行人黄浩原、王杏来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谭婉婧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宇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