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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蔡亚威、XX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威,XX,周华,薛进,王慧,姚俊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亚威,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居继武,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小学文化,个体,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敲诈勒索,1994年8月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犯抢劫罪,1996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原判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1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华,男,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曾因犯聚众斗殴罪,2004年10月10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曾因吸毒,2010年4月1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1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被告人薛进,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大专文化,个体,住高邮市,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慧,女,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高邮市,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8日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俊,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大专文化,个体,住高邮市,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健,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亚威、XX、周华、薛进、王慧、姚俊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亚威、XX、周华、薛进、王慧、姚俊及辩护人居继武、谢金荣、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姚俊、蔡亚威因帮忙处理朋友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姚俊到高邮市琵琶东路某2KTV,被告人王慧得知被告人姚俊被蔡亚威等人殴打,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蔡亚威约定在高邮市通湖路曼哈顿酒店门口见面“理论”。被告人蔡亚威在接到被告人王慧电话后,纠集被告人XX、周华、薛进等人准备好棒球棒等工具,在曼哈顿酒店门口等候对方到来。被告人王慧纠集赵某2、邱某、姚俊等人前往曼哈顿酒店。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慧驾车先与赵某2、邱某到达曼哈顿酒店,被告人王慧与蔡亚威发生言语冲突,并拽蔡亚威衣领,后双方人员发生拉扯。被告人姚俊与赵某1等人随后到达现场,被告人姚俊拳击被告人蔡亚威一方人员,后被告人XX、周华、薛进等人与被告人姚俊等人互殴,致双方人员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姚俊、XX和赵某2、赵某1、邱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亚威、XX、周华、薛进、王慧、姚俊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蔡亚威、王慧系首要分子,被告人XX、周华、薛进、姚俊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亚威、XX、周华、薛进、王慧、姚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居继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蔡亚威系初犯,已赔偿对方损失。辩护人谢金荣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辩护人王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姚俊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6日晚,被告人姚俊、蔡亚威因帮忙处理朋友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姚俊到高邮市琵琶东路某2KTV,被告人王慧听说被告人姚俊被蔡亚威等人殴打,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蔡亚威约定在高邮市通湖路曼哈顿酒店门口见面“理论”。被告人蔡亚威在接到被告人王慧电话后,纠集被告人XX、周华、薛进等人准备好棒球棒等工具,在曼哈顿酒店门口等候对方到来。被告人王慧纠集赵某2(另作处理)、邱某、姚俊等人前往曼哈顿酒店。当晚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慧驾车先与赵某2、邱某到达曼哈顿酒店,被告人王慧与蔡亚威发生言语冲突,并拽蔡亚威衣领,双方人员发生拉扯。被告人姚俊与赵某1等人随后到达现场,被告人姚俊拳击被告人蔡亚威一方人员,后被告人蔡亚威、XX、薛进等人与被告人姚俊等人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被告人周华在曼哈顿酒店内给手机充电时听闻打架,手持木棒冲进斗殴人群,并用木棒击打被告人姚俊一方徐某等人。经鉴定,被告人姚俊、XX和赵某2、赵某1、邱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被告人XX、周华于2017年8月9日前往高邮市公安局珠湖派出所投案。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六被告人翻供。在庭审中,六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被告人蔡亚威已赔偿被告人王慧和赵某2、赵某1合计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蔡亚威、XX、周华、薛进、王慧、姚俊的供述,证人赵某2、邱某、赵某1、路某1、李某、陈某、徐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监控录像、伤势照片、医疗文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亚威、XX、周华、薛进、王慧、姚俊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蔡亚威、王慧系首要分子,被告人XX、周华、薛进、姚俊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XX、周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亚威、薛进、王慧、姚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周华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亚威有赔偿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及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亚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三、被告人周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四、被告人薛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姚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晓丽人民陪审员  潘朝霞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