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生生与乔双兔、杨文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生生,乔双兔,杨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67号申请执行人贺生生,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双兔,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文芳,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生生与被执行人乔双兔、杨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乔双兔、杨文芳偿还申请执行人贺生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执行费442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陕0821财保3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杨文芳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后坡村商业银行小区4单元11层1102室房屋一套。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