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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与XX、吴仁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吴仁军,江义刚,刘满,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912号之一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吴仁军。被执行人:江义刚。被执行人:刘满。被执行人:陈胜。关于被执行人XX、吴仁军、江义刚、刘满、陈胜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城刑初字第0013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义刚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抵押及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