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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邸淑兰诉被告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宋玉林、李白厉、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淑兰,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宋玉林,李白厉,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4622号原告:邸淑兰,女,193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巷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海波,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宋玉林。被告:李白厉。被告: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邸淑兰诉被告大连开元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神龙仙岛西湖海上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宋玉林、被告李白厉、被告大连金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及身份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邸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