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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执1686号

石屹亭、石军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屹亭,石军亭,泰安弘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石屹亭,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申请执行人:石军亭,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弘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115-2号。本院(2017)鲁098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