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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景连英与刘兴国、张景库、吉林市瑞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连英,刘兴国,张景库,吉林市瑞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958号申请人景连英,女,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兴国,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张景库,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景连英与被执行人刘兴国、张景库、吉林市瑞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吉02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市瑞孚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账号为37750188000039848的光大银行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来院,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申请结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景连英已缴纳,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现已解除完毕,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做结案处理。经审查,申请人刘畅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2执19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兴国审 判 员  付文忠审 判 员  黄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