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周全与金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周全,金香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095号原告:林周全,男,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金香玉,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周全与被告金香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周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周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林周全负担。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