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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执4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旻与付本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旻,付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4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旻,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8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弭晶、陶晓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本良,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场路4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蒸江花园2#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付本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本良在2016年8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付本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旻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海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登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