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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邓啟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63号罪犯邓啟庆,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岩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啟庆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邓啟庆非法所得人民币4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啟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485分,表扬4次。本次减刑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向原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另查明,罪犯邓啟庆住所地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镇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邓啟庆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啟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啟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