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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培元与刘新波、黄秀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培元,刘新波,黄秀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培元,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刘新波,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秀权,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培元与被执行人刘新波、黄秀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培元申请执行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新波、黄秀权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