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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鲍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鲍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鲍某某在某某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