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鲍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鲍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鲍某某在某某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