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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宜柱与蔡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柱,蔡金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565号原告:陈宜柱,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蔡金喜,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宜柱与被告蔡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宜柱以被告蔡金喜应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蔡金喜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按陈宜柱提供的地址向蔡金喜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认为:陈宜柱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相关条件。现陈宜柱既不能提供蔡金喜的准确住址,也不能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故陈宜柱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陈宜柱可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宜柱的起诉。原告陈宜柱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