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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再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万建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德全,万建畅,陈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再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全,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明,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建畅,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B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楠(系万建畅之妻),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柳国际新城B区。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德全与被上诉人万建畅、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任民初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民(行)监(2015)3708110002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监察建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鲁081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鲁0811民再22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李德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明、被上诉人万建畅及万建畅、陈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再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秦绪启审判员  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