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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陈兰杰与莱州市三磊石材有限公司、初振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杰,莱州市三磊石材有限公司,初振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13613号原告:陈兰杰,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被告:莱州市三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大初家村。法定代表人:孙贤蛟,经理。被告:初振慧,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海明,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兰杰与被告莱州市三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磊石材公司)、初振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兰杰、被告三磊石材公司及被告初振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勇、虞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兰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承揽费5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5日,被告初振慧借用被告莱州市三磊石材有限公司资质与原告签订临沂大学体育馆花岗岩铺装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莱州市三磊石材有限公司提供材料原告方包人工,协议约定了工程数量及综合单价及付款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两被告未按照协议足额支付承揽费,被告初振慧于2015年书写证明一张,证明尚欠原告加工承揽费70000元整。后被告又支付15000元,剩余55000元,两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三磊石材公司、初振慧共同辩称,第一,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承揽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原告系初振慧雇佣的劳务人员;第二、本案所欠劳务费仅剩余25000元,而不是55000元,被告于2017年春节前的几天曾支付过原告30000元;第三、本案原告所做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临沂大学至今没有验收合格,尚扣5%的质保金,高达16万元没有支付初振慧。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甲方(发包方)三磊石材公司与原告乙方(承包方)陈兰杰签订《临沂大学体育馆花岗岩铺装协议》,经双方协商,甲方将临沂大学体育馆花岗岩铺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特制订如下协议。一、工程范围:临沂大学体育馆花岗岩铺装工程。二、承包方式:包工。三、工程数量及综合单价:大厅板2.1万平方米,人工费每平方米38元。楼梯板6000平方米,每平方米55元。四、质量标准:按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五、工期要求:双方协商解决。六、工程付款方式:按完成1000平方米付款一次90%。剩余10%的款在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七、地方矛盾调解:甲方自负协调。八、其他约定:1、水电甲方接至现场,砂灰自拌自用。2、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乙方窝工,双方协商解决。因质量问题返工,由乙方负责。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人(章):。三磊石材公司盖章并由甲方代表初振慧签字,承包方陈兰杰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被告欠原告人工费,被告初振慧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人工费叁拾万元正,大学体育场,天元四建,初振慧,身份证号,2015年2月17”;在出具上述欠条后向原告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2015年10月19日,被告初振慧就欠款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临沂大学安装费,2015.10.19日以前的所有欠条收据一律作废,尚欠安装费柒万元正。身份证号,2015.10.19日,初振慧”。该证明出具后,被告初振慧向原告支付15000元,剩余55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另查明,庭审中原告陈兰杰与被告初振慧均认可案涉合同系原告陈兰杰与被告初振慧之间的关系。庭审中,被告初振慧称于2017年春节前5、6天左右支付给原告30000元。并申请证人牛某出庭作证,证人牛某作证称:“2017年春节前5、6天,初振慧拿了20000元在红旗路与蒙山大道往西的宾馆路南尚客优酒店给了陈兰杰20000元现金,然后我又带着初振慧、陈兰杰,到了银雀山路与蒙山大道往西路北一个农业银行取了10000元,取了钱给陈兰杰后,我把他们送走了,给的钱是初振慧欠陈兰杰的人工费,收钱后陈兰杰并没有打条。”拟证明被告初振慧于2017年春节前5、6天向原告偿还欠款现金30000元,对此原告陈兰杰质证称,我也不认识证人,被告根本没有给我钱。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书证及庭审调查所认证,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杰与被告三磊石材公司、初振签订的《临沂大学体育馆花岗岩铺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系的法律关系的确定;二、案涉实际欠款金额的确认;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陈兰杰系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应系承揽合同关系。关于案涉实际欠款金额,原告陈兰杰要求被告初振慧支付欠款55000元,有被告初振慧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初振慧辩称其于2017年春节前5、6天偿还的30000元,仅有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据不足,且原告陈兰杰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初振慧主张已偿还欠款3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陈兰杰要求被告初振慧偿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陈兰杰要求被告三磊石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本案原告陈兰杰与被告初振慧均认可案涉合同系原告陈兰杰与被告初振慧之间的直接业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三磊石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初振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兰杰安装费55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兰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被告初振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