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买未明、尚华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未明,尚华峰,屈立伟,张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保71号申请人:买未明,男,1969年2月11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武陡县。被申请人:尚华峰,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屈立伟,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张宏伟,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7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敏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