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与李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李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418号原告(反诉被告):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西段路南。经营者:丁玉梅,女,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反诉原告):李静,女,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勇,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李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静的起诉,李静(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反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静的起诉。准许李静(反诉原告)撤回对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反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确山县金凤凰美容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静(反诉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王守军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