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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黎明与童瑞琴、刘明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童瑞琴,刘明福,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4575号原告:黎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童瑞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刘明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明与被告童瑞琴、刘明福、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明、被告深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瑞琴、刘明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童瑞琴、刘明福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34400元;2、判令被告深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5日,被告童瑞琴向原告借款134400元用于支付案外人涂廷贵的借款利息,被告深安公司为该借款担保人,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还。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童瑞琴、刘明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明福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童瑞琴在庭后对借款及尚未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且原告将借款转账给案外人涂廷贵的也是经自己同意的,但自己已于2015年7月与刘明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刘明福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深安公司辩称,由于童瑞琴与刘明福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无法查明两人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经过结算。即便上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且借款至今未还,深安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已过,不应当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童瑞琴于2016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134400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将该款项交付给案外人涂廷贵,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合同期满两年内,深安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结合原告黎明及被告童瑞琴的陈述,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本院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童瑞琴与刘明福已于2015年7月21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童瑞琴向原告借款1344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还款。上述债务未发生于童瑞琴、刘明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明福不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担保责任,期限为合同期满两年内,由于本案借款合同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案涉借款保证期间应当从原告黎明要求被告童瑞琴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告深安公司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黎明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童瑞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黎明借款134400元;二、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童瑞琴进行追偿;四、驳回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保全费1192元,共计2686元由被告童瑞琴、马鞍山市深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陶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燕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