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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财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园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园园,陈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财保87-3号申请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街15号。法定代表人:潘炳磊职务:董事长委托人:曹国臣职务:律师被申请人:白园园,女,1983年7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陈立新,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园园、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鲁1402财保8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白园园、陈立新的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17万元,冻结申请人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作为担保财产。德州锦绣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白园园、陈立新的银行存款或其等额财产17万元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