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绍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绍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175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收费员。被告:胡绍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绍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