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方颖林、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颖林,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方颖林,男,生于1987年1月21日,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远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颖林与被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仲案字(2017)第06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858.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