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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明柱、景续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柱,景续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特101号申请人:李明柱,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水务局排水管理所机修维修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景续兰,女,192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代理人:李允清(系被申请人景续兰之孙),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安卡机械厂工人,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李明柱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景续兰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明柱称,1.请求宣告景绪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申请人李明柱作为被申请人景续兰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因长期患老年痴呆、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等疾病,生活无自理能力,无语言表达能力。李允清称,申请人陈述的情况均属实,同意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景续兰与申请人李明柱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系被申请人之孙。被申请人景续兰之夫李福元已死亡。景续兰患有痴呆、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症。审理中,申请人李明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景续兰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景续兰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景续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询景续兰其他子女均同意指定李明柱为景续兰监护人。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申请人李明柱的申请经本院调查属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景续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明柱为被申请人景续兰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景续兰(公民身份号码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李明柱(公民身份号码)为被申请人景续兰的监护人。鉴定费2600元,由申请人李明柱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桂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