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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娟、赵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赵红波,刘燕,杨政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赵红波,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刘燕,女,汉族,34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被执行人杨政横,男,汉族,35岁,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王娟诉赵红波、刘燕、杨政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做出(2016)云032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经查明,(2016)云032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赵红波、刘燕共同偿还原告王娟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的利息16000元,2016年5月22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由被告赵红波、刘燕共同支付原告王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赵红波、刘燕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第一、二判项的款项,则由被告杨政横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