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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李月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李月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96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城南街2号。代表人:许凌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腾,该分公司职员。被告:李月霞,女,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被告李月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给予减免。审判员  吕曙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升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