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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强、洛阳市老城区东魅音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强,洛阳市老城区东魅音乐会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1327号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亚威卓越国际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申灵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欢、刘娜(实习),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强,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东魅音乐会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号后*楼。经营者:时军峰,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强、洛阳市老城区东魅音乐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