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刘春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刘春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5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093.3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刘春霞名下2个银行账户共110.36元,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经查被执行人刘春霞名下无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春霞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2017)陕0104执2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2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娄 李执行员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