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铜陵中泰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中泰地产有限公司,李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763号原告:铜陵中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睿,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中泰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铜陵中泰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中泰地产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