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异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开娥与十堰良园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史建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娥,十堰良园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史建强,巨士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88号案外人XX,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住十堰市。案外人李楠,女,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十堰市。申请人黄开娥,女,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申请人十堰良园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康家村*组。负责人史东方,该合作社负责人。被申请人史建强,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巨士瑞,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黄开娥与十堰良园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史建强、巨士瑞诉讼保全一案中,XX、李楠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XX、李楠称,2016年11月20日我们与史建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史建强将位于偏头岩沟灾民小区第三栋一楼左边101号房屋卖给我们,价款130000元。我们于当日向史建强交付房屋全款130000元。合同同时约定我们拥有该房屋所有权,若造成异议我们不能如期居住和经济损失,按买房全款30%经济赔偿给我们。2017年9月我们发现涉案房屋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查封,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黄开娥与十堰良园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史建强、巨士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302民初字4594号民事裁定书、(2016)鄂0302民初字459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9月日查封史建强所有的位于茅箭区××小组(××)的偏头岩沟灾民小区第三栋一楼左右两套房产。另查明事实与XX、李楠诉称基本一致。本案所涉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院认为,黄开娥与十堰良园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史建强、巨士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黄开娥的申请本院对史建强的涉案房产进行保全(查封)并无不当。虽然XX、李楠与史建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所涉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实际履行等均需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进行确认。因此XX、李楠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查封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李楠的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