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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成仁与杨明霞、杨明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仁,杨明霞,杨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刘成仁,男,1978年3月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杨明霞,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杨明波,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刘成仁与杨明霞、杨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执行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甲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