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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虎年与白菊明、新疆普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虎年,白菊明,新疆普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007号原告:郭虎年,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工,现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锡,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菊明,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被告:新疆普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鸿都国际1号楼3单元1302室。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妍,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虎年诉被告白菊明、新疆普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虎年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虎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虎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原告郭虎年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赵远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