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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长宽与赵凌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宽,赵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362号之二申请人赵长宽,男,194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赵凌波,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长宽与被执行人赵凌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我院冻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