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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国华、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王京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469号申请人:李国华,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被申请人: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柳州路**号。被申请人:王京新,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平度市。申请人李国华与被申请人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王京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国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王京新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国华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恒源利物流有限公司、王京新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73.00元,由申请人李国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