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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银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中旗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孟银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河西瑞丰农资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魏国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宇,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新,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银泉,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科左中旗国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孟银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9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