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再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瑞红、俞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瑞红,俞志伟,王丙龙,忻民主,王君益,宁波天亿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再7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瑞红。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俞志伟。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丙龙。原审被告:忻民主。原审被告:王君益。原审被告:宁波天亿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益。原审被告: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忻民主。再审申请人俞志伟、刘瑞红因与被申请人王丙龙、原审原告忻民主、王君益、宁波天亿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苏03民申87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俞志伟、刘瑞红及其代理人宁军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丙龙、原审被告忻民主、王君益、宁波天亿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