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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喜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刘喜文,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娃哈哈饮品公司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刘喜文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案件,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的(2017)吉02民终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喜文于2017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14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给付赔偿款本息合计66693.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将执行标的款项汇入本院账户,于2016年10月20日将案件执行费900元一并汇入本院账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已全部给付完成,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喜文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187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斌审判员 : 王 猛审判员 : 高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碧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