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襄阳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襄阳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1090号原告:南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4MB1142991H。法定代表人:朱志雄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该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420520723F。法定代表人:窦德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良、乔继东,该局职工。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79713659J。代表人:刘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登成,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襄阳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南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襄阳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自愿承担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担保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反映,理由正当,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南漳县供电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邱德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