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亮与顾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顾晓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380号原告:张亮,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现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顾晓刚,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原告张亮与被告顾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亮撤诉。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 熊 哲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