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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亮与顾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顾晓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380号原告:张亮,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现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顾晓刚,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原告张亮与被告顾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亮撤诉。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 熊 哲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张 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