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6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小平与方坤、龚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小平,方坤,龚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550号原告:金小平,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坤,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晓燕,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金小平与被告方坤、龚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金小平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小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玲燕?PAGE?-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