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新与被告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新,刘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96号原告:刘宝新,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刘婷,女,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刘宝新与被告刘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宝新承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