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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新与被告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新,刘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996号原告:刘宝新,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溧水区。被告:刘婷,女,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刘宝新与被告刘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宝新承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