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志英、赵云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志英,赵云法,陈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48号申请人:孙志英,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赵云法,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陈旭阳,男,住河南省镇平县。担保人:孙志英,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人孙志英、赵云法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旭阳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豫R×××××)予以保全。担保人孙志英以其所有的位于徐桥9组南平公路南侧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旭阳驾驶的车牌号为豫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二、对担保人孙志英所有的位于徐桥9组南平公路南侧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孙志英、赵云法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