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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彩菊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彩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刑初27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彩菊,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彩菊被控故意伤害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30日以靖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妮君、代理检察员周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彩菊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经庭前调解结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廖彩菊与被害人刘某因土地归属问题,在南靖县奎洋镇光祠村刘某家屋后的空地上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廖彩菊用石头将刘某殴打致伤。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左侧第5、6、7前肋骨折,该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条之规定,属于轻伤二级。2017年2月22日,廖彩菊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奎洋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廖彩菊与刘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廖彩菊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000元,刘某对廖彩菊的行为表示谅解。南靖县司法局对廖彩菊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认为廖彩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彩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廖某1、廖某2、廖某3、廖某4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南靖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及投案证明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廖彩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彩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廖彩菊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彩菊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可以对廖彩菊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廖彩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彩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莹莹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