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启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艾科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平,艾科宇,张长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79号原告刘启平,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赵崇伦(特别授权),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科宇,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长利,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法定代表人:曹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平诉被告艾科宇、张长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平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云峰、彭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平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启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启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