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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林发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林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发新,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陈玉春与被执行人林发新、林发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诉讼费案件。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诉讼费11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闽0123民初2415号陈玉春与被执行人林发新、林发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因罗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诉讼费移送执行已重复立案,且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出具撤回诉讼费移送申请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1526号案件撤回该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