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美琴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王美琴,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98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琳,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美琴,女。被执行人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琴。关于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与王美琴、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美琴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返还代偿款本息共计一百六十九万四千八百五十二元七角九分并支付上述款项自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在被执行人王美琴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即八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六元四角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承担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零六十三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美琴、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小微企业城市商业合作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美琴、北京腾顺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