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忠华,刘淑旺,天津市天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306号申请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38829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津塘公路北六号桥东东楼1-3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森,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忠华,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刘淑旺,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系被告赵忠华,之夫)被执行人:天津市天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X00741159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大桥村。法定代表人:孙振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忠华、刘淑旺、天津市天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津0110民初3590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财产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其正在与三被执行人协商本案执行事宜,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