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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陈思宇与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宇,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3874号原告:陈思宇,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方英,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陈思宇与被告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思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思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无书记员  沈佳敏 微信公众号“”